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
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为选举产生,
其中,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
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
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或提出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方式。在保证全体临时会议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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