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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选
择董事、股东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
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
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
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
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
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

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
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
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
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
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议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
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
数。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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