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
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
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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