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
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
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
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投
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
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
向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公司审
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部分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在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
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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