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
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
(一)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
批手续。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将按不同的标准,由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进行决策。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负责执行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在股东会授权的范
围内,对具体事项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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