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
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
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
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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