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
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证券事务部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
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重要会议事项:
1、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拟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3、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时限履行报告义务。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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