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九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
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女及其配偶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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