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 年 十一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弘信电
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其中必须有一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
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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