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彩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其控制权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善意行使权利,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对公
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
的完整性: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
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公司财
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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