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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9:52:08 股吧网页版
美力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
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
意见。

第六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
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除子公司外,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制度第九条
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 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 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等级不低于 A 级的企业;
(三) 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
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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