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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9:52:07 股吧网页版
美力科技:董事会秘书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上市后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 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的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七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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