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指公司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定义:
1、公司: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全资子公司:公司独资设立或以收购方式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3、控股子公司:(1)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形成的,且公司持有其50%以上(不含50%)股权(股份)的控股子公司;(2)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3)公司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负责子公司管理的领导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管理子公司事务的专属职能部门,负责子公司信息归口管理和协助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全资子公司各部门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三章 子公司管理
第六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 和服务的相关义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作为投资方通过委派董事、监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高管层人事权、重大经营决策权, 实行战略决策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运营监控管理、产权事务管理和经营者绩效考核等。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子公司由公司委派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按照公司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子公司章程并报公司批准。第九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建立、完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各子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其总经理领导下对其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公司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全资子公司财务人员由公司和所在子公司实施双重管理,人力编制、劳动关系隶属于子公司,由子公司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公司向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的财务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及考核,依照其章程或相关制度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财务报告相关的活动实施管理控制,指导、监督、检查子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统一公司、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二) 指导子公司编制财务报表;
(三) 指导、审查子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
(四) 参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或其他会计人员的委派、考核与管理工作;
(五) 指导子公司的资金控制和资产管理工作;
(六) 协调、参与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七) 对子公司的资金调配、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或报告及其他财务管理报表。子公司对上述报表或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十三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资金日报表、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整体资金状况,统筹协调资金运营,以提高资金调度和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定期审核内部交易及往来款及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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