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应当向深交所提交股东会网络投票申请,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序、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临时提案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应按原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顺序,对临时提案连续编号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深交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在股东会召开二个交易日(不含当日)以前,向深交所指定的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报送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数据格式和报送方式遵守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股东会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进行。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一,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100.00 元代表本次股东会所有议案;
多个需逐项表决的议案可组成议案组。此时可用含两位小数的申报价格代表
该议案组下的各个议案,如 2.01 代表对议案组 2 项下的第一个议案,2.02 代 表
对议案组 2 下的第二个议案,依此类推。2.00 代表议案组 2 下的所有议案;
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
3.02 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以此类推;
(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中 1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应当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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