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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氏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1 -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 2 -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3 -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6 -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6 -
第七章 附则......- 7 -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副总裁、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原则上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
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行使其权利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第八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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