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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4 19:05:10 股吧网页版
东杰智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及
2025 年 5 月 8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 14:00 如期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丰源路 59 号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4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710,2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616%。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该等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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