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证券代码:300486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4
债券代码:123162 债券简称:东杰转债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在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2、涉案金额:本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由首次15,122万元减少为6,8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90%。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杰智能”)于
2024 年 10 月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晋 01 民
初 242 号】、《举证通知书》【(2024)晋 01 民初 242 号】、《民事起诉状》,
原告姚卜文先生对梁燕生先生、梁春生先生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作为第三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晋 01 民初 242 号《民
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梁燕生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
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卜文的起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限期举证通知书》【(2025)苏 0492 民初 1999 号】、《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原告在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起诉,诉讼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姚卜文,男,汉族,1936 年出生。
被告:梁燕生,男,汉族,1961 年出生。
被告:梁春生,男,汉族,1967 年出生。
第三人: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智能公司)
第三人: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登公司)
(一)案件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向第三人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海运费和境外运输费用损失 1,300 万元;交易成本损失 5,541 万元;
2、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基于原告的《民事起诉状》陈述:
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是东杰智能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原告姚
卜文是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 3.63%。被告梁燕生于 2016 年 6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担任海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被告梁春生于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担任海登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梁燕
生与梁春生系兄弟关系。
原告认为二被告在海登公司任职期间,给海登公司造成了巨额亏损。造成东杰智能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业绩因此而严重下滑。致使原告在与案外人淄博匠图恒松控股有限公司的业绩对赌协议中,依据东杰智能公司在 2021 至 2023年间业绩完成情况,面临支付巨额现金补偿的现实风险。诉至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在本次诉讼中原告未对第三人(公司及海登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公司将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限期举证通知书》【(2025)苏 0492民初 1999 号】、《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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