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审计工作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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