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经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务;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务的,任何一名委员均有权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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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补选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提名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于审议公司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召开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公司拟调整董事会规模或人员构成,需要提名委员会对此提出建议时;
(二) 董事成员人数低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人数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缺位,需要提名委员会提供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
(三) 公司拟聘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提名委员会对前述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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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会议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由会议
召集人以电话、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方式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得到出席会议人员的认可。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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