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 212091 号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212091号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2024 年 12 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合纵科技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本次内部控制审计中,我们注意到合纵科技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7 其他应收款所述,2024 年 1 月,合纵科技与湖南云松
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云松”)及其原股东湖南潇湘君源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罗焕艾签订《湖南云松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协议书》。根据《增资协议》,合纵科技同意向湖南云松增资 1.8 亿元,持股比例为 42.8571%,根据《协议书》,合纵科技增资满 6 个月之日起,如湖南云松未能完成对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喇嘛苏铜矿的收购,则合纵科技有权要求湖南云松无条件回购该股权。合纵科技于 2024 年 1-3 月向湖南云松支付增
资款 1.8 亿元。2024 年 12 月,湖南云松同意回购合纵科技持有的湖南云松的全
部股份,回购总价为初始投资额(即 1.8 亿元)及资金成本,并承诺分期支付回
购款,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已收回股权回购款 5,000 万元,剩余 1.3 亿元及
资金成本 932.63 万元尚未收回。
上述事项导致合纵科技期末形成大额应收款项未收回,合纵科技在资金管理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缺陷使合纵科技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合纵科技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缺陷,并将其包含在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述缺陷在所有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合纵科技2024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缺陷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本报告并未对我们在2025年04月28日对合纵科技202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产生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合纵科技于2024年12月31日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内部控制。
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合纵科技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11月至12月,天津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新能”)向控股子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支付资金
23,500万元。天津新能向控股子公司宁波源纵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源纵”)支付资金 24,960.49 万元。
2024年1-7月,天津新能向天津茂联及其全资子公司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14,100万元,2024年8月天津新能自天津茂联收回资金200万元,未能实现天津茂联及宁波源纵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比例提供资金支持。
合纵科技在上述资金往来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2024年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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