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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16 19:55:26 股吧网页版
合纵科技: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16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 14 时 00 分在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嘉华大厦 D 座 1211(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6 日 09:15-09:25,0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16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 月 13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为 189,778,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64,663,087 股的 17.8252%。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80,814,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8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964,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韦强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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