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5]第 502403 号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电话:010-66553366 邮编:100082 传真:66553377 66553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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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电话:010-66553366 邮编:100082 传真:66553377 66553380
关于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瑞诚鉴字[2025]第 502403 号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嘉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管理层的责任
景嘉微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编制《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景嘉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三、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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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景嘉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景嘉微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景嘉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景嘉微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邱阳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亚娜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1 号楼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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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深证
上〔2023〕1146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 2024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41 号),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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