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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