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证券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涉及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投资
事项的决策机构及权限分别适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相关规定。
属于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策的对外投资为公司的重大投资。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总经理有权审议决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权限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第九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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