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主要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2、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5、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八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投资设立公司,根据约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的,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准。
第九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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