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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2 18:03:09 股吧网页版
金盾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子公司的管理,促进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在50%以上的子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公司通过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收购的,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在50%以下,但出现以下情况也认定为本公司子公司:

(1)公司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各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公司的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子公司应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六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对被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或监事会(监事决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具体负责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对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至少前15日内以电子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会议通知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至少前10日内以电子邮件、书面材料等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应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在做出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证券部存档。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投资者,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子公司章程、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职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公司委托或推荐的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本公司委托或推荐到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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