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上市公司金盾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浙江高院作出的(2024)浙民再45号、(2024)浙民再46号《民事判决书》,针对金尧和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财招商”)两个案件,撤销其中有关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准予对方当事人撤回对上市公司的诉讼;公司无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2018年初,由于公章被伪造、被冒用上市公司名义借款及提供担保,金盾股份陷入了一串难解的诉讼纠纷。其中的中财招商案与金尧案,也成为双方“纠缠”最久的案件。
2018年1月,金盾股份彼时的实控人、董事长周建灿意外离世。随后,上市公司就被卷入诉讼纠纷中。梳理相关公告可见,2018年2月6日,上市公司金盾股份披露信息显示,周建灿控制的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盾集团”)相关人员向公司反映,金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类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中,借款主体和担保人出现上市公司,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加盖过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依据上述情况,公司认为金盾集团及直接责任人员涉嫌伪造公章等罪名,已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
此后披露的上市公司公告显示,金盾股份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涉及多宗诉讼、仲裁案件,金尧、中财招商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诉讼最受人关注。
拉长时间来看,金盾股份与金尧和中财招商之间经历了多轮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裁定驳回了上市公司的再审申请后,金盾股份仍然不服浙江高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定,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撤销浙江高院作出的(2020)浙民终145号、(2020)浙民终1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中财招商、金尧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公告内容显示,最高检的抗诉意见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有三方面:一是原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二是周建灿的行为不构成越权代表。三是周建灿实施的担保行为不足以代表公司。
综上,最高检认为,周建灿提供案涉担保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而非越权代表,原审法院依照越权代表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系适用法律错误。浙江高院也最终作出判决,撤销此前有关金盾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准予对方当事人撤回对上市公司的诉讼;公司无需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对此,金盾股份表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