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再审胜诉,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关诉讼费用
来源:财中社
4月15日,金盾股份(300411)公告称,浙江省高院近日就公司此前涉及的两起因伪造印章引发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中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项,并准予原告撤回诉讼,公司亦无需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案件起因于公司对浙江高院2020年所作出的两份民事判决(对方当事人分别为金尧和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提出公司印章被伪造、原担保行为未经授权、不构成职务代理等多项抗诉理由,并指出原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随后指令浙江高院再审。
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表示此次判决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2024年前三季度,金盾股份实现收入3.08亿元,归母净利润20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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