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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21:40:09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广东
现行《企业破产法》及证监会相关法规未将财务造假、重大违法事件列为上市公司丧失重整资格的情形,重整资格的判定仅依据企业是否符合破产重整的法定财务条件,与证券市场违法情节无直接关联。一、破产重整资格的法定依据(《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明确,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的核心条件只有两个:1.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 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法规中未设置任何与财务造假、证券重大违法相关的禁止性条款,只要满足上述财务条件,即便存在财务造假、被证监会立案或处罚,法院仍可受理其重整申请。二、证监会法规的管辖边界证监会的规则(如《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仅针对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作出约束,例如:• 财务造假、重大违法可能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立案调查期间,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可能受限。但这些规定不涉及破产重整的资格判定,退市与否、是否违法,都不影响上市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重整。三、实操中的例外情形(非资格否定,而是事实审查)虽然法规未直接禁止,但法院在受理重整时,会对财务造假引发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可能间接影响重整申请的受理,而非否定资格:1. 重整原因的真实性:若财务造假导致公司披露的债务、资产数据不实,法院需核实其是否真的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重整原因,若造假后发现公司实际财务状况良好,则会驳回重整申请;2. 重整的可行性:若财务造假情节极其严重,导致公司经营基础完全崩塌、无重整价值,法院可能从“挽救企业”的立法目的出发,裁定不予受理,但这是对重整可行性的判断,而非对资格的否定。需要我帮你整理一份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受理的核心审查要点清单,方便你判断*ST长药的重整受理可能性吗?
发表于 2025-12-11 21:31:47 发布于 广东

$*ST长药(SZ300391)$  澄清一个被大伙误会的事实:

立案不影响重整:

原则上,证监会立案只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影响破产重整进程,相反,正是因为公司出了大问题了(包括财务造假),才需要走破产重整程序。

证监会立案与破产重整分属不同法律体系,立案仅针对上市公司的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关乎上市地位,而破产重整是司法层面的债务重组程序,二者在法律上无直接绑定关系,即便重整完成后公司退市,重整程序本身也不受立案的实质阻碍。具体拆解如下:

一、法律层面的核心独立性

1. 管辖主体与依据不同

证监会立案:属于行政监管行为,依据《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核心是调查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财务造假等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最终仅对公司的上市/退市资格作出认定。

破产重整:属于司法程序,由法院主导,依据《企业破产法》,核心是解决公司债务危机、盘活资产,只要公司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法院即可受理重整,不受证监会立案的影响。

2. 程序推进互不干预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不会因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而暂停或终止程序;即便重整期间公司因立案结果被证监会认定为“重大违法”触发退市,重整仍可继续推进,直至完成债务清偿、资产整合等核心目标。

二、实操中的间接影响(非法律障碍)

虽然立案不影响重整的法律推进,但可能带来两点实操层面的间接影响:

1. 重整投资人的意愿:投资人可能因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对重整后的股权价值、资本运作空间产生顾虑,进而影响投资报价或合作意愿,但这属于商业决策范畴,而非法律层面的阻碍。

2. 重整方案的设计:若公司原本计划通过重整“保壳”(保留上市地位),则立案结果可能影响“保壳”条款的可行性(比如立案查实重大违法则保壳失败),但重整方案可调整为“退市后持续经营”的思路,不影响债务化解的核心目的。

三、结合*ST长药的实际情况

*ST长药的破产重整若以“化解债务、盘活武当道医/中药材相关资产”为核心,即便后续因证监会立案结果触发退市,重整程序仍可正常完成:退市后公司可转入新三板等市场交易,或成为非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重整中达成的债务清偿、资产整合结果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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