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控科技”或“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安控科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 年 10 月 14 日,安控科技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四川
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润产业园 9 栋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志刚先生主持。
安控科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安控科技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9,091,947 股,占安控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620%。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37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6,519,657 股,占安控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094%。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7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75,611,604 股,占安控科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715%。
2、安控科技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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