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对外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就对外担保事项应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保荐机构或独立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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