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优化公司经营决策,提升公司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市场化与公平性原则,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薪酬管理确保公开、公正、透明,体现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及岗位价值的匹配;
(二) 绩效优先原则,薪酬体系与岗位职责、个人绩效及公司整体效益挂钩,坚持按劳分配,突出业绩导向;
(三)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薪酬与考核、奖惩的联动机制,实现激励与约束并存,权利与责任对等;
(四) 风险共担与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体系体现与公司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统筹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与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薪酬标准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
(二) 在公司兼任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董事薪酬由董事津贴及行政职务(含高级管理人员)对应的薪酬构成,董事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行政职务对应的薪酬标准按照公司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 董事长薪酬标准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决定;
(四) 董事因执行董事职务、参加规定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薪酬标准根据其主要职责、履职情况、以往年度薪酬及公司该年度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 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参加规定培训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自其履职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薪酬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并发放剩余金额至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及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任一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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