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委员由股东会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过半数委员推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各部门予以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途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搜集初选人的人选资料;
(三)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它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如果需要召开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特殊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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