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6 18:36:08 股吧网页版
长亮科技:《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总裁)和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总裁)、副经理(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设经理(总裁)一名,副经理(副总裁)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经理(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由经理(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经理(总裁)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经理(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总裁):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人员;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理(总裁)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有特殊规定的,按聘任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第六条至第九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于每季度结束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应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经理(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经理(副总裁)代行职务。

第十三条 经理(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总裁)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经理(总裁)应当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副经理(副总裁)协助经理(总裁)工作,财务负责人应根据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