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一节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 公司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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