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公司经营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经营业务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及机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二)保证国家法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五)保证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六)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楼 邮编:518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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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领域与环节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确保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能够为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公司全体员工应当自觉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地纠正和处理。
(五)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机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特别要明确单位、部门、岗位之间的指责,管理授权应适度、明确。
(六)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合理体现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业务特点、风险状况以及所处具体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并随着公司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管理要求的提高等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权衡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争取以合理的成本实现更为有效的控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现场审计业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章 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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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是公司的组织文化及影响员工风险意识的综合因素,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与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采取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一般应当按照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程序进行。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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