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理财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规模适度、控制风险,创造良好
经济效益。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及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各级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报告或投资方案等文件,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投资项目提交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对公司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办理投资及交割手续,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负责投后管理、持续跟踪,直至项目退出或处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汇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对确认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权限逐级进行审批。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与董事长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
公司委托理财等事项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等关于各级各类事务审批的相关标准与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划分为:
(一)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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