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可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 公开招标,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 邀请招标,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两家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 单一选聘,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某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的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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