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
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七)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董事会;
2、 股东会;
3、 公司及所属机构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重大交易的专项
会议。
(二) 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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