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内部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五)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按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为独立董事,并由董事会指定独立董事中的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作为委员会的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其具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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