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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21:06:04 股吧网页版
长亮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股东王长春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深
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提案函》,提请增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该临时提案提交时间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交人持股比例在 1%以上;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了《深
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 20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根据《会议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已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并已书面通知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在收到提案后的次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会议通知》《会议补充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5 年 5 月 9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
“股东”)共 547 人,代表股份 151,016,08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8.5922%。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41 人,代表股份 22,283,8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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