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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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稿)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文件之一,用于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与程序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权
2018年5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联创互联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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