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
(二)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三)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
(四) 对年报中需要独立董事审核的事项发表专门意见。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独立董
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独立董事可以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
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
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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