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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18:01:07 股吧网页版
ST联创: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6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募集资金,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不得改变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8、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
告,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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