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2026年2月10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3.09元/股向4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972.00万股。
特此公告。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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