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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07:53:08 股吧网页版
飞利信: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
及其参会者的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资格及资格确认

第四条 公司股份持有人均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根据有关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资料,编制公司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各股东持股数。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公司股东名册即为公司股东的合法证明。

第五条 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认其股东资格。

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证明、其他能够表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并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确认其股东资格。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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