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第 5 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
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具体负责本部门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登记与报送工作,且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中的
重大事项信息、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和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上述事件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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