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条 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从事违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决策和披露程序,必须按规定向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其中,对合并范围内子企业提供的超股比融资担保额应由小股东、第三方或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债权持有人平台、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收取担保费,并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市场化费率收取。
公司不得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提供担保,不得对被担保人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表决以上通过;在审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 4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如为他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的申请由被担保人提出,并由财务中心向公司总裁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
(二)被担保人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