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原则上不得实施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按照国资股东统一部署的战略布局、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以及以促进主业发展为目的的长期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
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
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或超过1亿元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条 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公司应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在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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