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规划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规划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规划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战略规划小组公司制定公司战略规划预案,报战略委员会审议;
(二)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意见书,由战略规划小组对战略规划修正后,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规划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规划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过半数的委员成员共同推举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规划小组组长、组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会议出席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